当前位置:首页 > 经验交流 > 正文内容

潜江市铁路护路防“机”患

来源: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   |  通讯员:廖军、李伟  |  2018-09-10      阅读:3060
摘 要:潜江市铁路护路防“机”患

潜江市铁路护路防“机”患

 

9月8日10时许,潜江护路联防队员董伦权对辖区内汉宜铁路沿线进行巡逻检查,巡至汉宜线K983+637的稻田旁时,发现一架离地面10余米的无人机在铁路线附近喷洒农药。他立即要求操控员停止作业,将无人机收回,并随即向潜江车站派出所线路副所长廖军汇报了警情。

铁路民警赶赴现场,经调查,无人机操作员郑某某(男,44岁)为荆州市江陵县人,正在为农民提供水稻农药喷洒服务。无人机危及铁路安全的隐患在潜江护路史上还是第一次。廖军立即向襄阳铁路公安处法监支队报告,研讨警情处置办法。经研究,认为郑某某虽违反了《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》第十一条“禁止在铁路线路两侧5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、气球、孔明灯、飞行器等低空飘浮物体”之规定,但因其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,初次在铁路沿线使用无人机是为农户解决实际困难,没有主观故意触犯法律法规,再加上经民警教育后郑某某认错态度良好,能认识到此行为的危害性并及时中止违法违规行为,且未对铁路安全运行造成实际危害及后果,潜江车站派出所决定对郑某某予以口头教育,责令郑某某加强《湖北省铁路管理办法》的学习。

针对以上案例,潜江市护路办与潜江车站派出所商定,决定路地公安联手,与飞行器管理部门一道,立即对市域无人机所有者进行普查,开展铁路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宣传,签订铁路护路安全协议。全体路地护路队员,对到铁路周边从事无人机飞行的活动进行全程现场监管,保证与铁路线安全距离,确保不危及铁路安全。对不服从管理并违反《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的,“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
    

(廖军/潜江车站派出所  李伟/市护路办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微信分享

相关文章
最新推荐